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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9998888发布时间:2026-02-06 23:25:08 点击量: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市的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无人机开展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不分类型和重量,包括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须完成登记,用于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除外。
(一)进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官方平台:手机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APP”简称UOMAPP),电脑网页登录()
按流程依法办理登记,完成注册登记后,将生成的二维码粘贴至注册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上。
(二)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可通过微信搜索)或扫描下列二维码,按照要求规范进行实名登记。
(四)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信息;
(五)持有者应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第四十二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2.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市民、单位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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